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  Association of Chinese    宗 旨 任 務  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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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立案證書字號:內政部80年台內社字第9156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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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長的話海外交流宗旨任務會務活動
 
立案證書
理事長長當選證書
服務商標註冊證

 

 

 

 

 

 社團法人 中華民國國際交流協會  章程

 

 

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      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通過

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二日      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修正通過

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  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修正通過
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     修正通過

 

 

 

第 一 章   

 

 

 

 

第 一 條

本機構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際交流協會;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 ASSOCIATION OF CHINESE.﹝以下稱本會﹞

第 二 條

本會為公益團體,以結合社會群體之才智力量,促進國人對國際間新知識、專業知識之交流;共同謀求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社區、教育及精神文明,以促進「世界大同」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
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 四 條
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。

 

 

 

第 二 章    

 

 

 

 

第 五 條

一、啟發並促使國人對國際間新知識,專業知識之嘹解。

二、透過會內活動,以發展並提高國人在國際社會之權利與義務認識,進而促進

         國人在國際之發展與國際人士、機構會務交流,以拓展國民外交。

三、藉參與本會計劃,工作及執行會務活動並團結海內外人士共創社會之繁榮。

四、加強工商交流,以發展經濟;提昇人類生活品質。

五、增進全人類之嘹解,友誼與互助合作,以臻世界大同。

第 六 條

本會除闡揚民主自由思想外,為非政治性之民間組織。

第 七 條

本會尊重宗教信仰之自由 ,但不參與任何特定之宗教組織或活動。

 

 

 

第 三 章    

 

 

 

 

第 八 條

本會會員區分為四種:

 

一.預備會員

二.基本會員﹝個人會員﹞

三.團體會員

四.榮譽會員

第 九 條

基本會員為年滿二十歲,贊同本會宗旨,並有正當職業,經會員一人之推薦及理,監事一人附 署,依法完成入會程序,經由本會審查合格者。

第 十 條

團體會員為有關團體或公司行號,贊同本會宗旨及任務經由理事會依法定程序審查合格者,為本會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應派代一人出席會員大會,以行使權利義務。

第十一條

一.凡贊助本會工作而有特殊貢獻及功續者,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為本會榮

        譽會員。

二.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及功續之會員,得予以適當獎勵。

三.前項榮譽會員與會員獎勵辦法,由理事會另訂定之。

第十二條

會員﹝代表﹞應享之權利為:

 

一.發言權。

二.提案權,表決權。

三.選舉權,被選舉權。

四.罷免權。

五.創制權,複決權。

六.其它應享之權利.

但榮譽會員除發言權外,不具前項各款之權利。

第十三條

會員﹝代表﹞應行之義務為:

一.遵守本會規章。

二.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
三.繳納各項應付費用。

四.參加本會各項活動。

第十四條

會員﹝代表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職權處分,其情節重大者,提會員大會予以處理。

一.不履行對本會應履行之義務者。

二.經通知限期繳納各項應付費用,仍不繳納者。

三.處理會務有重大過失或個人行為失檢,致沾辱本會會譽者。

四.其他違反本會章程而其情節重大者。

 

 

 

第四章    

 

 

 

 

第十五條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六條

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但經理事會全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或全體會員﹝代表﹞五分之一以上之連名請求召集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,理事長應即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第十七條

在會員大會舉行前,仍未於理事會決定之期限內,繳納各項費用者不得出席會員大會。

第十八條

會員﹝代表﹞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﹝代表﹞代理,每一會員﹝代表﹞ 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十九條

會員大會之職權為:

一.選舉理事及監事。

二.罷免理事及監事。

三.制訂並修改章程。

四.審查預算及審核決算。

五.處分本會之財產 。

六.檢討上屆會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。 

七.聽取當年度之會務報告。

八.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及方針。

九.複決理事會之決議。

十.決議本會之改組或解散。

第  二十  條

一.本會設理事十七名,監事五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,監

        事會。

二.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

        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
第二十一條
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,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,理事會議,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主席。

第二十二條
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之主

席。

第二十三條

理事會之職責:

一.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。

二.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,並將執行情形﹝成果﹞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。

三.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。

四.本會經費及基金籌劃。

五.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製。

六.與政府主管機關連繫並提出報告。

七.與海外有關之政府機構連繫並提出報告。

八.執行本會其它業務。

第二十四條

理事職責為:

 

一.秉承理事會之授權執行其職務。

二.就其所負之職務對理事長及理事會提出報告。

三.對推行會務提供必要之協助,並負督導之責。

四.出席會員大會及其職務相同之各種會議

五.推展本會之會務,發揚本會宗旨。

第二十五條

理事會每年召集四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。

第二十六條

常務理事會之職責為:

一.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。

二.執行理事會之決議,並提出報告及建議。

三.處理緊急會務。

第二十七條

於理事會休會期間,如遇緊急事故,而不克召集臨時理事時,常務理事會得先行權宜處理,並提請下一次會期之理事會予以追認。

第二十八條

常務理事會不得逾越理事會決議與授權範圍,監事會對其不當之措施得提出糾正。

第二十九條

常務理事會之權宜措施如經理事會之否決或監事會提請理事糾正,自理事會作成決議時失其效力,其後果應由常務理事會負責之

第  三十  條

每屆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中,將其任內之會務執行情形及經監事會審查通過之經費收支決算表,向全體會員提出報告並請求通過。 

第三十一條

新任理事,監事當選後應於就職前宣誓,並於宣誓後執行職責及會員大會決議事項。

第三十二條

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,對會員大會負責,其職責為:

一.本會一切會務之監督。

二.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。

三.對本會理事會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。

四.對會員大會提出報告。

第三十三條

監事會每年召開四次,於理事會後召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三十四條
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
第三十五條

理事,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三十六條

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.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.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.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.受停權處分者。

第三十七條

本會置秘書長、財務長各一人,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 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辭聘時亦同。

第三十八條

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擔任工作人員。

第  四十  條
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十人,顧問群,其聘期與理事,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
 

 

 

第五章    

 

 

 

 

第四十一條
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﹝代表﹞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
 

一.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.會員之除名。

三.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.財產之處分。

五.團體之解散。

六.其它與會員權利,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四十二條

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之,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 

 

 

第 六 章   經費與會議

 

 

 

 

第四十三條

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
一.入會費:

﹝一﹞基本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陸千元整。

﹝二﹞團體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萬元整 。

二.常年會費:參千元整

三.事業費。

四.國內外公私團體及個人捐款。

五.委託收益。

六.基金及其孳息。

七.其它收入。

第四十四條

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四十五條

本會每年編造預算﹝決﹞算報告,於會員大會前兩個月內,經理事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告會員大會。

第四十六條
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 

 

 

第 七 章    

 

 

 

 

第四十七條

本會會徽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核准之服務標章為本會會徽。

 

81.07.16.註冊證第○○○五七九三四號)

 

 

 

第 八 章    

 

 

 

 

第四十八條
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四十九條

本章程之施行細則及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  五十  條
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  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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