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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章 總
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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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 |
本機構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際交流協會;INTERNATIONAL
INTERACTION ASSOCIATION OF CHINESE.﹝以下稱本會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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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條 |
本會為公益團體,以結合社會群體之才智力量,促進國人對國際間新知識、專業知識之交流;共同謀求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社區、教育及精神文明,以促進「世界大同」為宗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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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條 |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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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條 |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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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章 任
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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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條 |
一、啟發並促使國人對國際間新知識,專業知識之嘹解。
二、透過會內活動,以發展並提高國人在國際社會之權利與義務認識,進而促進
國人在國際之發展與國際人士、機構會務交流,以拓展國民外交。
三、藉參與本會計劃,工作及執行會務活動並團結海內外人士共創社會之繁榮。
四、加強工商交流,以發展經濟;提昇人類生活品質。
五、增進全人類之嘹解,友誼與互助合作,以臻世界大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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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 |
本會除闡揚民主自由思想外,為非政治性之民間組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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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條 |
本會尊重宗教信仰之自由 ,但不參與任何特定之宗教組織或活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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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章 會
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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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八 條 |
本會會員區分為四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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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預備會員
二.基本會員﹝個人會員﹞
三.團體會員
四.榮譽會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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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九 條 |
基本會員為年滿二十歲,贊同本會宗旨,並有正當職業,經會員一人之推薦及理,監事一人附
署,依法完成入會程序,經由本會審查合格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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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條 |
團體會員為有關團體或公司行號,贊同本會宗旨及任務經由理事會依法定程序審查合格者,為本會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應派代一人出席會員大會,以行使權利義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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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
一.凡贊助本會工作而有特殊貢獻及功續者,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為本會榮
譽會員。
二.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及功續之會員,得予以適當獎勵。
三.前項榮譽會員與會員獎勵辦法,由理事會另訂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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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|
會員﹝代表﹞應享之權利為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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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發言權。
二.提案權,表決權。
三.選舉權,被選舉權。
四.罷免權。
五.創制權,複決權。
六.其它應享之權利.
但榮譽會員除發言權外,不具前項各款之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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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 |
會員﹝代表﹞應行之義務為:
一.遵守本會規章。
二.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三.繳納各項應付費用。
四.參加本會各項活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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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|
會員﹝代表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職權處分,其情節重大者,提會員大會予以處理。
一.不履行對本會應履行之義務者。
二.經通知限期繳納各項應付費用,仍不繳納者。
三.處理會務有重大過失或個人行為失檢,致沾辱本會會譽者。
四.其他違反本會章程而其情節重大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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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組
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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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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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 |
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但經理事會全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或全體會員﹝代表﹞五分之一以上之連名請求召集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,理事長應即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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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
在會員大會舉行前,仍未於理事會決定之期限內,繳納各項費用者不得出席會員大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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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 |
會員﹝代表﹞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﹝代表﹞代理,每一會員﹝代表﹞
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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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
會員大會之職權為:
一.選舉理事及監事。
二.罷免理事及監事。
三.制訂並修改章程。
四.審查預算及審核決算。
五.處分本會之財產 。
六.檢討上屆會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。
七.聽取當年度之會務報告。
八.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及方針。
九.複決理事會之決議。
十.決議本會之改組或解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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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十 條 |
一.本會設理事十七名,監事五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,監
事會。
二.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
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餘留之任期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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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條 |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,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,理事會議,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主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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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條 |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之主
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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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條 |
理事會之職責:
一.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。
二.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,並將執行情形﹝成果﹞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。
三.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。
四.本會經費及基金籌劃。
五.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製。
六.與政府主管機關連繫並提出報告。
七.與海外有關之政府機構連繫並提出報告。
八.執行本會其它業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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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條 |
理事職責為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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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秉承理事會之授權執行其職務。
二.就其所負之職務對理事長及理事會提出報告。
三.對推行會務提供必要之協助,並負督導之責。
四.出席會員大會及其職務相同之各種會議
五.推展本會之會務,發揚本會宗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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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條 |
理事會每年召集四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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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條 |
常務理事會之職責為:
一.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。
二.執行理事會之決議,並提出報告及建議。
三.處理緊急會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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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條 |
於理事會休會期間,如遇緊急事故,而不克召集臨時理事時,常務理事會得先行權宜處理,並提請下一次會期之理事會予以追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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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條 |
常務理事會不得逾越理事會決議與授權範圍,監事會對其不當之措施得提出糾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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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條 |
常務理事會之權宜措施如經理事會之否決或監事會提請理事糾正,自理事會作成決議時失其效力,其後果應由常務理事會負責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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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十 條 |
每屆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中,將其任內之會務執行情形及經監事會審查通過之經費收支決算表,向全體會員提出報告並請求通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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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條 |
新任理事,監事當選後應於就職前宣誓,並於宣誓後執行職責及會員大會決議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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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條 |
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,對會員大會負責,其職責為:
一.本會一切會務之監督。
二.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。
三.對本會理事會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。
四.對會員大會提出報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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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條 |
監事會每年召開四次,於理事會後召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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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條 |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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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條 |
理事,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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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條 |
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.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.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.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.受停權處分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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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條 |
本會置秘書長、財務長各一人,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
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辭聘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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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條 |
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擔任工作人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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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十 條 |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十人,顧問群,其聘期與理事,監事之任期相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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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會
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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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條 |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﹝代表﹞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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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.會員之除名。
三.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.財產之處分。
五.團體之解散。
六.其它與會員權利,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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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條 |
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之,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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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章
經費與會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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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條 |
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.入會費:
﹝一﹞基本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陸千元整。
﹝二﹞團體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萬元整 。
二.常年會費:參千元整
三.事業費。
四.國內外公私團體及個人捐款。
五.委託收益。
六.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.其它收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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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四條 |
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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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條 |
本會每年編造預算﹝決﹞算報告,於會員大會前兩個月內,經理事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告會員大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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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六條 |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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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章 會
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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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條 |
本會會徽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核准之服務標章為本會會徽。

(81.07.16.註冊證第○○○五七九三四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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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八 章 附
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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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八條 |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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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九條 |
本章程之施行細則及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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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十 條 |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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